咨询详情

本人是这家单位的退休职工、发挥余热继续被单位聘用、11年7月至12年7月单位什么合同都没和我签,12年7月突然通知我叫我不要来上班了、过了几天叫我去单位办手续,在办理中办公室人员拿出一份折好的纸留出让我签字的地方要我签名,我对他说让我看看签什么他说就是补签合同我说你不让我看内容我不能签、于是我没签就走了、(事后补了我一个月工资)请问单位这种违反劳动法该怎么处理、我还有什么权利可追索。

其他 2019-09-06 00:2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属于单位返聘,不同于正常劳动关系,难要求补偿。
  • 属于单位返聘,不同于正常劳动关系,难要求补偿。
  •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法第十七条解释相同。第(二)项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在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劳动合同签订实践情况,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签名,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者由用人单位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 向劳动局投诉。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