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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加班,加班费计算是:小时工资*时间*1.5(平时)*70%; *2(双休)*70% 不安排调休是否合理

其他 2013-07-12 16:35 人浏览
共36位律师解答
  • 日工资按照月工资/21.75天计算,不应该再打折。
  • 我们公司给出的加班费不合理,大家想去劳动仲裁告它。劳动仲裁要证据,也就是工资条,有的人保存了历年的工资条,有的人就没有保存,我想咨询的是,没有工资凭证还可以告吗?,单位有义务和责任提供工资条吗?,要是不给提供可以告它吗?
  • 我的基本工资是1392元,其他补助是576元,安全奖是100元,满勤奖是100元,奖金是570元,那我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多少呢
  • 你好! 单位的做法是在利用《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来蒙骗员工的。 你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的。 从事领域:劳动人事纠纷管理、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网络侵权、公司事务、知识产权业务
  • 08年开始已经一部分厂家公司都是用月底薪/21.75/8得出正常小时工资,平时加班按正常时薪1.5倍,周六周日按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上班按时新的3倍计算,但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其明确的甚至没有签订合同的工资就只能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了。本人就是这样,工资条上注明底薪是1500,签订的合同上虽写明按时薪计算工资但却是写上按厂方薪酬制度执行。这样厂家就玩了一个花招,像我加班有时给点加班费有时打打折甚至有时不给,我们厂的就是这样含糊,如果你劳动局去投诉,厂家就按最低标准给你算,这样下来总数他并没有少付你工资。厂家的解释很明确现在不这样他就招不到人了,所以打广告就提高一下底薪,算工资就按最低标准给了。上面提问这位朋友的公司如果给你加班费打折,那底薪就不会是当地最低标准了,如果底薪是按当地公布最低标准还打折那去劳动局投诉就会赢。如果底薪高于当地标准你就认了吧,要么你就不要做了,这些招数都是劳动局与一些厂里面的法律顾问想出来的。
  • 是的,请劳动裁之后再上法院包准没错
  • 先劳动仲裁之后再上法院包准没错!!!
  • 先劳动仲裁之后再上法院包准没错!!!
  • 你们那厂够黑的
  • 不合理
  • 怎么还除以26天,简直自说自画~
  • 你公司是周扒皮开的吧,还等什么去告他吧
  • 加班工资给的不对,不要再*70%,可以去告他了!
  • 加班费包括两种:一种是加点,一种是加班。 加点必须给付加班费,计算方式诚如王现辉律师所言。 加班如不能调休,应当给付加班费,计算方式同上。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因单位原因计算错误,而导致没有实际发放的,视为故意,可以按克扣工资处理,除因补发外还可额外获得25%的补偿金。
  • 可以这样计算。
  • 可以去告他了!
  • 不能乘75%
  • 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小时工资应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如果单位是这样来确定小时工资的话,那就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合理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这个规定,就不能再乘以70%了,你公司的作法是错误的。
  •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上班的要支付工资的300%,如果法定节假日超时加班的,那么加班工资就应当按照实际工作的小时数进行工资折算。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的通知,如果职工超时加班,则在计算出小时工资的基础上,乘以300%计算加班费。 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 你好,不合理.日工资就是月工资/21.75,这是劳动部的规定.另外,加点工资不能安排补修,只能按日工资*时间(小时)*1.5 .双休日加班可以补修.若不补修,按日工资*2,但遇节假日加班,不能调休,只能按日工资*3.算.
  • 我问个问题:乐清这边若公司说月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是:月工资除以26天,而不是21.75天.是否合理.
  • 看小时工资是怎样确定的.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 精神,小时工资应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如果单位是这样来确定小时工资的话,那就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合理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这个规定,就不能再乘以70%了,你公司的作法是错误的,
  • 加班工资计算:(底薪除以22天在除以8个小时)在成以平时的1.5倍,双休时(底薪除以22天在除以8个小时)就在成以2倍
  • 精神,小时工资应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如果单位是这样来确定小时工资的话,那就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合理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这个规定,就不能再乘以70%了,你公司的作法是错误的
  • 加班工资计算错误,不能再*70%,只有在不给调休的情况下才给加班工资。
  • 不应该乘以70%
  • 如果确认你在上海公司上班,其加班工资支付情况应如下: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照本人月正常出勤实得收入的70%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是不能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理解为: 如果你正常出勤(不含加班)月工资为2000元,加班工资基数为2000*70%/174=8元,平时加点工资为:加班时间*8*1.5,双休日加班工资为:加班时间*8*2,法定假加班工资为:加班时间*8*3,如果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不能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 如果企业和职工没约定加班工资基数,是可以按职工日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基数来计算加班费用的
  • 加班工资不要再*70%,给了加班工资就不给调休
  • 日工资按照月工资/21.75天计算,不应该再打折。
  • 加班工资计算错误,不要再*70%,给了加班工资就不给调休
  • 加班工资给的不对,不要再*70%,给了加班工资可以不给调休
  • 要是节日加班要补3倍加班费的,不补假
  • 先看小时工资是怎样确定的.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 精神,小时工资应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如果单位是这样来确定小时工资的话,那就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合理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这个规定,就不能再乘以70%了,你公司的作法是错误的,
  • 给了工资哪还有换休
  • 应该属于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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