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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9月3日入一间五金厂任生产部技工,于2009年10月23日被辞退,工资70元每天(日薪),22天8小时,平时加班1:1.5倍,周六.日双倍。现厂方要将本人的每月加班小时填补够22天(即176小时/月)剩余的才算加班小时。另,国庆4天假期也只算2天,请问合劳动法吗?

其他 2016-10-16 2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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