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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与2008年1月25日与湖南某公司签定了订货合同,依据合同我公司与2月25日支付了定金,湖南公司应在收到定金后45天内完成备货,2008年1月湖南发生了雪灾,湖南公司借由无故推迟生产,直到现在我公司仍没有收到湖南公司任何关于雪灾通知,同时没有提供其受灾的证明. 上述情况,我是否能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湖南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同时提出支付延期交货的损失(按每日计算,合同已明确约定);因我方不能对第三方供货所要承担的违约赔尝;我公司的预期利润损失.这四种要求的赔尝法律是否能同时支持?

其他 2008-06-03 22: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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