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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2日晚,邓女士在衡阳市步步高广场店消费时,因灯光昏暗,不知厕所外阶梯处拖地后地面湿滑,又无警示提示牌,而致摔倒,又因阶梯陡峭兼之两侧无扶手或栏杆,无法抓扶,故滚落至地,造成头部、下颌等多处身体受伤,当时下颌处血流不止,昏迷约半小时未醒,而在此期间步步高超市无任何员工或管理层过问及处理此事。后在路人帮助下前往附近医院就诊。现双方协商赔偿事宜,25日本已与吴姓经理谈好赔偿金额共陆万(因邓女士下颌会留疤需作后期美容整形),26日如约前往签协议,超市出面接待之人忽然换成谢姓经理,完全推翻25日议定标准(吴邓25日口头协议邓女士有录音为证),谢提出超市只愿在医疗费之外一次性赔付营养费五千元。请问如何维权?

消费者维权 2013-04-27 15: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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