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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出血属于几级伤残

其他 2016-02-01 04:2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治疗终结后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具体赔偿金额须根据伤残等级、本人工资及当地平均工资而定。如协商索赔无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如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又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 通常情况下,在劳动者因工伤住院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费用补助,具体包括如下费用:
    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上述费用劳动者均可依法通过相关部门获取。
  • 在上班工作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受到伤害,最先应当去医院进行治疗,然后就是申请工伤鉴定。在进行工伤鉴定并拿到鉴定结果后应按如下步骤进行:1、是看鉴定的级别有没有问题,你要是对鉴定结论(级别)不服或有疑义,可以在受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结论申请。2、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等。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3、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4、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5、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规范性附录)   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资料性附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 ×C (I  +∑I   )(∑I  ≤10%,i=1,2,3……n,多处伤残   1  1  h    a=i     a=i      i=1     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规范性附录)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b.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 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C.3.2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C.4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C.6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6.1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C.6.2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C.6.3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C.7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C.7.1 足弓结构破坏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C.7.2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a.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b.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C.8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8 .1 肢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C.8.2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 你好,脑出血属于几级伤残要根据恢复情况确定,建议通过鉴定确定。
  • 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 脑出血后是否影响工作和生活,如果有影响,可以申请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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