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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8月与一家民办高校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作后单位一直未能给我上三险,并陆续扣除了我3000元的违约金.我于2008年3月离开了该单位,虽然合同期未满,但我认为该单位违约在先(不给上三险),因此应将3000元的违约金还给我,并给我补上在职期间的三险,不知要求是否合理?另外,现在提出仲裁是否还来得及?应当怎样做?谢谢

仲裁 2009-10-27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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