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一名禽类饲料经销商,2013年元月经养殖户介绍认识了一名饲料原料(豆粕)推销员,此种品牌为此前销售过的品牌(天津中粮四海豆粕),此后与此推销员联系重新开始经销此品牌产品,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13年2月19日一养殖户家中群鸡生病,产蛋下降,养殖户经兽医检查、分析,确认问题出在豆粕产品上,其又找到此品牌豆粕厂家人员检查,确认此前使用的、由我处购得的豆粕中存在其他夹杂物,非其厂家原产物,怀疑我出经销假货,我处立即与与我方联系的推销员联系,说明此事件,此时我方才始知晓此推销员方中间商确在销售掺假杂物的豆粕产品,于是要求此中间方处理该事件,初始,该中间方经理积极处理,将假货(即掺假杂物的豆粕产品)用另一品牌(石羊邦淇牌豆粕)真货换回,因我方此类假货存货加多,此中间方经理在最后一批换货假货时,由提供一批换货品牌(石羊邦淇牌)的假货,使我方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我方再次与此中间方经理联系,其不再理睬,我方随去其货物存放点所在县公安局报案,经一月有余调查,此公安局称因受害人(即我方及我方养殖户)与事发地均不在其管辖县内,故其无法处理,请问专家,我方现应如何处理?

其他 2013-06-19 20:2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渭南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8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