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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在受公证委托之前代委托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争议解决 2019-05-10 01:2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二、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三、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内容。
  •   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有的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对于这样的约定,其效力如何,是否受法律保护?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抛弃任意终止权的,应确定该特别约定有效,以贯彻合同自由原则。委托合同中关于不得解除合同的约定是无效的。约定不得解除合同,必然导致另一种结果,即该合同必须获得法律上的强制履行权,委托合同的特殊之处是其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订立,并且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一旦产生矛盾,信任便会受损或不复存在,难以继续维持,强制履行在客观上行不通,不能实现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  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的体现,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还有其他条件,合法性亦是必须具备的,不得解除合同的约定与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的规定直接相冲突,其不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得解除合同的约定有效,那关于完成特定事项之委托和一定的委托期限亦应构成对解除合同的抗辩,那解除权将在实际上被破坏。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请理解: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 可以约定
  • 根据委托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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