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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在2012年开学的9月份,该女生平时被同宿舍的同学欺负,当天跟宿舍朋友吵架,然后到了本人宿舍哭诉,然后时间到了晚上凌晨,她不敢回去,也没钱出去住,所以我就借了床位给她,自己到了别的地方睡。第二天她被宿管老师发现了。我也被叫了过去,登记事件和写完检讨后。直到2013年4月份才发来处分书是留校察看,虽然学生手册上有说明留宿异性就是给留校察看的处分,但本人觉得这事情事出有因,能不能通过申诉来减轻点处分??

行政复议 2013-05-03 22: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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