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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和高某是某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2年3月田、高二人又与李某合伙办了一个饮料厂,生产“清爽”牌饮料,与原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凉爽”牌饮料相差无几,口味、选料、工艺基本相同。同年6月,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田某和高某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了田某和高某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田某和高某,辩称本厂的饮料“清爽”牌与股份公司的饮料“凉爽”牌毫不相干,第二职业劳动所得不应交公司。于是董事会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的权益。 问:田某和高某的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董事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公司的起诉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为什么?

其他 2011-09-25 10: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公司章程有明确禁业限制的,那两人的行为属于违反约定,需要承担责任.
  • 1、田某和高某的行为不合理、他们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竞业合法、因为限制的制度 2、董事会的行为不合法、因为罢免董事的权力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董事会无权罢免 3、公司的起诉应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是董事违反了公司的制度
  • 依据《公司法》第148条、149条的规定,董事对于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负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董事未经股东(大)会的同意,自营或者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违反了其负有的法定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起诉董事,主张董事所得依法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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