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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转让可否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因原企业是招商引资单位,当时享受了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土地在出让时,出让合同约定,该宗地不得转让,如需转让,必须经政府批准。几年后,该企业未经政府批准,私下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售给他人(受让方),对方付款后,拒不将房产和土地交付,并引起官司。经法院协调后,给土地部门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按双方签订的土地房产转让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原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价款原企业不愿缴纳,土地部门考虑到该宗地的特殊性,为了国有资产补流失,经与受让方协商,受让方同意代原企业将享受优惠政策部分土地价款向政府缴纳,经政府同意后,土地部门又重新与受让方签订了补交土地价款的出让合同。可是,原企业起诉土地部门,不能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法院受理后认为,土地只能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再次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要求土地部门撤销土地合同,这种做法对吗?土地部门认为,只有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才能约定受让方的行为和应该补交的土地价款,况且,这样做,没有损失任何一方的利益,为了配合法院的协助执行,土地部门这样做有错吗?

其他 2013-05-09 08: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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