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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4年10月进入公司的。在07年10月的时候公司与我签订了为期4年的合同。在08年3月我就怀孕,09年1月10日开始请了产假4个半月,由于公司离家很远,之后经公司批准又请了6个半月的哺乳假,工资打8折。现在假期即将到期,我看政策还可以延长1年哺乳假,工资打7折,所以向公司提出。公司现在决定让我再多休半年,工资按照最低水平给我,四金按照最低水平加,但让我承诺6个月后离职。是否合法呢?我如果拒绝了他们的安排他们可以要求我直接上班,然后随便安排一个岗位给我做吗?或者说是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公司辞退员工的情况,我可以要求公司直接陪我补偿金【补偿金额=(工作年限+1)*月工资】的形式进行操作吗?谢谢

其他 2009-10-27 2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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