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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1993年登记结婚,97与03年分别育有两女,期间共有房产三所及其它等,至06年,我因要与其他人合作经营公司,丈夫与担心经营风险问题共同财产不受保护,提出离婚。我当时同意签署离婚协议,将所有财产协议给丈夫,并仍维持事实婚姻至今年初。期间我负担家庭所有开支并一直对丈夫原经营的产品进行销售,收入由丈夫收取,并购有两所房产。 去年底,丈夫单方撕毁婚约,并欲与她人另行组织家庭,孩子已被他撇给我妈了。 请问,我们签署离婚协议后,我们之间的关系是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关系?,这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么?如何处理?孩子该如何处理?

离婚 2009-10-27 12: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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