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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我是2007.3.12进公司的,我2009.6.25发现自己怀孕了,到2009.7.19发现有见红的现象,我就向公司请了3个月的病假,有病假条的。我到2009.10.7又试着去公司上班,可是公司还是叫我做原来的工作,我的工作是负责材料的入货,要用力搬货的再加上材料表面有砒霜。所以我就写了申请请假至2010.3.2(预产期)当时领导都签字同意了,现在的意思是因为我请长假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能这么做吗?我应该怎么办?请指点谢谢!

其他 2009-10-27 1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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