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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腔手术后,病人身体不适,再次去医院检查,显示有包块,再次手术取出,病理检查为纱布。请问在如果纱布是第一次手术时遗留的,那么参与手术的人员中谁的责任最大?主刀医生?器械护士?还是巡回护士?如果病人要求赔偿的话,他们及医院各应承担什么赔偿比例?谢谢!

其他 2017-05-22 06:16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 医院承担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在有的地方出台的医疗纠纷调解程序中或某些医院内部规章中的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调解解决时的赔偿限额。
    如果超出了限额,那么,只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构成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侵权之诉,由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 医院应承担责任。
  • 由医院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你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与数额。
  • 一、术后应该负责清点相关器械及纱布等物品,负责清点的人员负有重大责任。手术是一个团队行为,有时很难定谁的责任更大。赔偿的问题由医院统一对外。
  • 你好,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 相关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当由医院对病人承担责任。
  • 由医院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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