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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泰州烟草公司位的一名合同工.我进入该本单位什2000年1月,先后与泰州烟草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也与泰州烟草专卖局签订过劳务合同, 由于该单位一些用人政策,被迫与泰州烟草公司的三产单位“光阳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市劳务派遣公司”都签订过劳务合同。从2004年05月31日起每一年都与泰州市劳务派遣公司都签订一年期过劳务合同,但今年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泰州烟草公司就伙同泰州市劳务派遣公司,以泰州市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和我签订了“本人自愿将去年的劳务合同延期一年”强调一点我签的时候是在一张设计好格式的纸张上签订的,上面没有任何印章等。而去年的合同也没有给我一份,(我做的工作是烟草公司的主营业务)我想请问一下几个问题: 1,2000年1月到2002年为帮我缴纳养老金我是否可以主张? 2,2008年所签的延期合同是否有效? 3,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可否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4,可否所有的员工同工同酬? 5,劳动保障福利待遇是否一样?

其他 2008-06-05 09: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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