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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刘某因宿怨以王某的车挡其去路,对王某进行谩骂侮辱,并伙同其父与王某厮打,过程中王某倒地。经120急救送至医院抢救未果,证实王某死亡。公安局在接到家属报案后,把死者从医院拉走。并于次日委托医学院做死亡医学鉴定,但没通知家属到场。鉴定结论为:王某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其生前厮打行为为其冠心病发作的诱因。刘某已被逮捕,现案件已经公诉,其父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请教:一 在公安局委托医学院对王某做死亡鉴定时并未通知其家属到场是否合法。二为何将刘某的父亲取保候审而不逮捕,是否合法。三 刘某及其父亲应付怎样的法律责任

刑事辩护 2009-10-27 2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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