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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6月7日订的,“总金额是100万,70万订合同时付的,佘款合同中约定在6月28日付,货物6月30日交付”。合同中约定佘款未付清,可以延期交货,双方约定:货物,佘款未在约定的时间交付,双方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30万是银行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的合同是在6月15日订的,银行按揭贷款是在8月4日到位的,货物是在9月9日到的。是否双方违约?

其他 2009-10-28 0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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