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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局于2009年8月3日在我商行抽取样品进行检验,被综合派定抽样产品不合格,于2009年9月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我商行 我商行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并以违反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依据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对我商行拟作 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和处罚9000元的处罚 我再做些详细经过: 问题1: 我商行是一个零售商行 此次抽样产品是从批发商处购进 我们并不知道此产品合格不合格 是否就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问题2: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可是我商行经检验不合格后直接被下达此处罚是否合法? 问题3: 因为是零售商行,此不合格产品是经由批发商处购进,此处罚金全由我商行支付? 帮忙分析下 先谢谢了 我零售商行是于去年后半年刚开的 此处罚对于我们来说真的很重 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的 提供下 谢谢各位!

工商事务 2009-10-28 0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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