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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乡镇卫生院的会计,我们医院一直都是执行自收自支的会计制度,以前医院效益不好,职工每月工资平均250元,根本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上级也不曾给我们任何补助。现在我们的效益好了,我们的工资提高了,领取的工资比人事局批准的档案工资高了,有关部门来我们单位检查让我们将多于档案工资的部分退出来。我们职工不愿意退,因为以前工资太低,现在才领几个月高工资,以前的没人给我们补,现在为什么让我们退。我们合法吗?

案件执行 2015-01-03 23:0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辞退、离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发生争议时,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若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后不履行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用人单位如果有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除了选择申请仲裁外,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如果遇到公司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主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以每月工资两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最高可达11个月。
  •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2、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3、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公布予以救助的家庭(下称救助对象)名单。
  • 首先要明确你们单位的性质.不同的省市,在管理上的确有点不一样.不可能是全额的自收自支?????不能实行那样的工资制度
  • 你们单位是事业单位,不能实行那样的工资制度。
  • 如果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会干涉你工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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