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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3月25日打的官司,一审已经审完,就等判决了。但今天法官找我,说要我的当事人(家人)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我想问的是,我的起诉状上已经写明〈经鞍钢精神康复医院确诊为创伤性应激障碍和街道办事处的证明>,起诉状上也写明了监护人,为什么法官说在法律上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要启动特别程序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认定。这条适不适合我现在的情况?还有“利害关系人”指的是谁,与对方有没有关系?麻烦你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行政诉讼 2009-10-28 17: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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