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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企任文职工作,2008年4月29日递交辞职信,于4月30日离岗,现公司拒绝支付2008年4月份工资给我,原因是公司规定辞职须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信,准批后才能离岗的,并规定如未获批准离岗的作旷工处理,第一天扣100元,第二天扣200元,第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不予结算工资及补贴福利,我想问问我公司这样的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我是否可以支取我应得的劳动报酬

其他 2008-06-07 16: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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