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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上海一家私营企业上班,合同签的是三年,我是2012年10月开始上班的,现在是2013年3月份,公司突然通知我要我去分公司上班那边缺人,那边离我家较远我不方便过去所以没同意,过了2个星期人事找我谈话说那边员工也找到了所以叫下个月不用来了,多给我一个月工资,但不是一下子结清的要到下月发工资的一天再给,还要我写辞职书,不写他们就拖着不办,我要写吗?我怕写了后一个月的工资就不给我了,我让他们给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他们说劳动法上没有这种规定的。我该怎么做?能得到补偿金吗?人事说我现在没去上班了就是证明已经同意了,是没有赔偿的,如果我当初不同意的话是不会不去上班的,现在应该这样拖着不办还是我再进去上班?谢谢律师指点一下

其他 2013-05-16 0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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