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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84年工伤,03年鉴定为四级,同年退出工作岗位办理了退职手续,因未能享有按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75%,经当地劳动仲裁,二审法院判决,原企业补其差额.现企业已申请破产,请问,对于以后的应由原企业支付的伤残抚恤金的差额部份,是由破产人一次结算并缴至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还是一次性结算给我的朋友,且对每年不断增长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又应当如何计算,是计算到退休年龄,还是算至当地职工平均预期寿命呢?敬请指教!谢谢!

仲裁 2009-11-12 17: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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