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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营单位从事财务工作5年,期间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费用由公司承担,也参加过与工作有关的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费用公司承担,07年以前合同为一年一签,后新劳动法出台,公司又与我们签订了2007年12月31日至2012年五年的合同,我于08年5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公司领导当时同意了我的辞职要求,我于提出辞职要求后的三天后离开公司,后来公司以我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为由,拒绝支付我未发的一个半月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我需要支付自我进厂以来的培训费吗?

其他 2008-06-06 1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单位扣押你一个半月的工资是不合法的;2、你应返还会计证年审及继续教育费用。
  • 1.单位不支付你未发的一个半月的工资是不合法的. 2.会计证年审及继续教育费用本来应当由你个人承担,但是既然单位已经替你支付,可以视为单位当时对你的奖励,不应当再让你返还.
  • 绝支付我未发的一个半月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不合法 我需要支付自我进厂以来的培训费吗? 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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