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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于2007年11月份录用一名职工,当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其在试用期就没签,后来该职工被公司录用,就没有签合同,再后来我公司要求与其补签合同,该职工拒绝签订,前不久,该职工因违返公司制度被除名,其就伸请劳动部门以公司不与签订劳动为由,要求公司补偿其双倍工资,合理吗?

其他 2009-10-29 14: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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