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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另外4名同事2003年3月到南通农科所工作至今将近十年,一直办理的是人事代理的劳务合同,并且一直享受的是职称申报同工同酬的待遇,2010年国家实行结效工资一直拖今年5月份才补发,可单位以我们不是在编人员为尤没有补发,当时鉴定合同时说我们的工资标准是参照在编人员岗位工资,可现在对我们是一分钱都没有得补,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是否应当有补发。

其他 2018-07-06 11: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服只有打官司争取了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同工同酬,不能够区别对待,否则就是违法的
  •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 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来源:搜狗百科)。实行同工同酬是有前提条件的:1.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2.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只有满足以上两点才能够按其他同岗位的劳动者的薪资确定薪资。若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具体的薪酬,则不适用同工同酬原则。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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