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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社供职的同学找到我,说需要一笔钱周转几个月。。。出于信任,2000年同学以我的名义、用我的房产证在其所在**社抵押贷款五万,利息每月她付。几个月后**社找我付利息,我才知道同学因为挪用公款犯案了。我我没用这笔钱,肯定不叫利息,但是因为是以我的名义贷的款,我不仅脱不了干系,房子也随之被扣押。同学承认钱是她用了,但无济于事;她因为挪用公款被判五年徒刑;2005出狱,至今躲在外地,不见人影。我的房子依然被扣押,除非我付清贷款和利息。我觉得很冤枉!我该如何要回房产?有没有说理的地方?

诉讼 2013-05-13 14:0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实施前,本案涉及的抵押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是不生效的,自然抵押权也就没设立。还有如果当时你没有在他们的抵押合同上签字,这个抵押也是无效的,如果是前述的前提下,建议找律师详细咨询,为你设计诉讼方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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