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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公司的车辆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四人受伤,车辆受损,我们全责,为了尽快让交警队放车,我们公司先行垫付了50000元款项,并由对方车辆的司机出具了收条(司机未受伤,不是案件当事人)。一审中,我方出具了此收条,对方也未否认。但五份判决中却未提及此程序,判决中也未在保险公司向对方赔付的数额中将此50000元扣除,请问: 1、法院能够更正判决书么? 2、我们是5月8号签收的特快专递,上诉期限到哪天? 3、一审是一人一案,即四个伤者和一个车主,但我们垫付的50000元是一次性,并未按人头分,这样的话,上诉又怎么写呢?

其他 2013-05-16 23: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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