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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1993年出生,今年20岁,在成都读完中专,之前一直没生过重大疾病,于2011年到广东清远的厂里面实习上班至今,期间被查出红斑狼疮(属于和尿毒症一类的不可完全治愈的疾病),回攀枝花治疗好转以后又继续回清远上班,然后病就出现反复发作的情况,我想请问下这种情况能否对她所在的厂提出赔偿诉讼?请律师帮我解惑,谢谢!

其他 2013-05-18 2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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