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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2-11-16进入公司,2013-03-31离职,口头协商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2000元,转正后2800元,工资刚开始是现金,2、3月份打入银行卡,2、3月份保险公司已缴纳,期间未签合同,3-23日公司提供一份注明日期为2013-02-01日的空白合同(标明工资2800),因为该合同条款与我进公司时协商要求不符合,我拒签,3-31日离职,后到劳动监察举报,我要求公司双倍工资赔偿及补缴两个月的保险,然后到公司所在地调解委员会调解,公司否定我2012-11-16日进公司的时间,说我是2013-02月份进的公司,保险缴纳也没有问题,拒绝赔偿,现在,我已经申请仲裁,同时提供了2012-11-16日到2013-03-31日这个时间段我与公司邮件往来资料,以及公司提供的空白合同资料,与公司通话记录清单,现在只有公司老板每天安排我上班时间短信记录(保存在手机)和工资清单未提供。公司有律师处理这件事,我想请教您:我这个案子要求赔偿能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不利因素?由于我没有钱请律师,请教开庭时应该如何阐述我的合法权利和要求,应该怎么去争取?最坏结果可能怎样?谢谢!

仲裁 2013-05-20 0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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