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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12月在开发商处买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住房交付使用,开发商于2006年10月通知我们去拿钥匙,但我们去拿钥匙时开发商未出示任何该房已通过验收的文件,据我们去房管局查问,该开发商于2006年10月13日通过项目备案验收,于2007年2月7日取得商品房验收报告书,我们应该以哪一个报告为追讨延期交房违约金的依据,另我们发现开发商未与我们协商,对合同进行了篡改,将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原合同为第1条: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篡改为(第5条该商品房经项目备案验收合格.)但我们有一份未修改的合同原件,不知哪一条对我们有利?现开发商同意赔付我们应赔金额的65%(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2月7日),我们不同意,但有朋友指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法,我们的买房金额约为27万,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即每日赔80元左右,但开发商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因本地房价与租价失衡,我所购买的商品房在本地租金只能达到1500元左右),如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房地产商按本地同地段同类房层租金赔付违约金,那我们还拿不到65%的违约金,我们该怎么办??因6月30日就满两年的诉讼时效了,所以很急,请各位律师帮助.

其他 2008-06-07 05: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起诉开发商.
  • 1 开发商已经违约; 2 关于违约金,法律有规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才按法定; 所以建议找律师当面咨询。本律师正好在宜宾。
  • 分两个问题解答;(1)先说时效的问题,只要你经常找开发商主张你的权利,时效就不会过,但一定要有证据证明你经常找开发商主张你了的权利。(2)违约金可以起诉,应该是以你手中的合同为准,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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