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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行政案,我5月13日已去立案,我今天去要立案通知书,我的起诉状上;起诉请求是;1请求依法判房产局给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违法无效并予以撤销。2请求依法判令房产局将该房屋的注销登记备案恢复至我名下。但是法院在不予立案裁定书上写的是收到我的起诉书,要求判令房产局给第三人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违法无效。[把予以撤销给去掉了][还有第2条诉讼请求也给去掉了]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裁定不予受理,请问律师,我现在要上诉,裁定书上法院故意去掉的内容对我有影响吗/我该怎么办/

行政诉讼 2013-05-20 19: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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