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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有精神病20多年,自患病后就离婚了,她女儿判给前妻抚养,女儿改姓,已随母姓,现已成人结婚,自离婚后哥哥就没和他女儿来往过,哥哥在父母去世前,一直由父母监护,父母近两年内相继去世,哥哥有弟弟,妹妹,现在哥哥的监护人应该由他女儿监护,还是弟弟妹妹监护?

离婚 2013-11-27 19: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弟弟妹妹可做监护人
  •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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