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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以我的名字购买**四楼401号铺面,首付款722250元由开发商支付(当时说法是零首付),按揭720000元。当时双方签订合同后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以该铺面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72万。不久,我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告知该贷款没有办理通过,所以购买该铺面的事情也就算了。2013年,我被告知在**银行有贷款不良记录。我5月10号来到海口**支行查询,当时银行给了我一张客户贷款结清通知书,告知我贷款已经在2013年1月30号还清了。并通知我来办理贷款抵押品支取相关手续。于是我马上又赶到房管局档案科查档,在房产局我的名下根本就没有任何铺面的产权,也没有任何我关于**的登记档案。2013年5月16号,该行给我的答复是我是以**401号铺面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了72万元这是事实,但是因为银行起诉了我,已经在2013年1月30号由开发商还清了。而且因为该铺面产权并不是在我名字。我的损失银行难道有没有一点责任吗?

其他 2013-05-30 0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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