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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者为其儿子购买一套二手房。买房者在向卖房者支付了购房款后,以其儿子不在为由,让卖房人签订了房屋授权委托书,并在公证处公证了,并拿走了房本,但公证处并未给卖房人出具任何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切材料都是卖房人在签字,具体内容没看清。) 请问一下,这样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隐患?? 如果买房人长期不过户给其儿子,如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欺诈,卖房人对授权人(买房者)行为是否要付法律责任??? 现在应该补什么材料,来约束买房人的过户时限,过户对象??

其他 2009-11-05 0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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