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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09年9月23日我在一家餐厅打工,老板给我们是口头协议,说是每月1800,但是要押1800做为押金,分两个月扣。试用期5天没有工资,我做了一个月就辞职了,请问:1:押的哪900还能要会来吗?2:我有没有违约啊?3:我去劳动仲裁起诉了,但工作人员说他们不去调查,而且开庭要到明年,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仲裁 2009-11-05 11:3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应当返还押金。本身收取就违法。试用期也应有工资。你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处罚。劳动仲裁按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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