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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允许在同一财产上设定重复抵押,并通过抵押权的顺位来解决优先受偿的顺序问题。”这句话如何理解?具体操作中,如果借款合同是主从分离的话,债权的确认是以借款合同还是以担保合同为准?比如说甲银行去办理登记时,最高额抵押合同签定了30万元,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而借款合同金额为20万,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随后乙银行对该抵押物的剩余价值进行了二次抵押,提供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金额30万元,期限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借款人归还贷款后,重新与甲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未重新去办理抵押登记。实现债权时,甲乙银行的抵押顺位如何确定?谢谢

其他 2013-06-04 06: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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