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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冬天,我在郑州某工地施工结束,临近春节,工程款尚未批复。建筑行业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在结算单没清之前,可以向公司借款,但额度不的超过总工程款。2008年1月,我向我施工上级单位借款八千元,该借条打给当时负责该项目的一结算员。2008年底,该结算员一再催总账,我还款3500元正,钱交予该经手结算员,因为当初打的借条是一张单子,所以未退还我借条,因为在车上,我当时开着车不方便,和该结算员有是老关系了,所以没打收条。 至今结算仍未批复。其中经手的结算员也因为种种原因被他所在公司开除。但没想到的是,该结算员现在把我告上法庭,并且拿了俩张借据,说我借他个人钱不还,(我可以肯定,这两张借据不是我亲笔签名,可能是伪造,我除了结算单有他的签名,别的反驳证据没有)定于本月20号开庭审理。 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出庭和他理论好,还是不去理会?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09-11-05 1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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