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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25日由我和我的几个亲戚于上海新国际展厅给一展览公司做美工活。事后,11月3日我们去结算工资时,他们一定要我们拿出自已当时在QQ上用的“公司名称”的发票跟他们结算工资。我在一朋友那里开了发票他们不认可。其实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叨难我们。我一个小个体户,刚从另一个区搬过来。新的营业执照没有办。也不知道我们那3千多元的钱怎么才能拿到。难道一定要我注册一个以当时QQ上的名称的公司才能拿到那笔钱吗?请律师给我一个答案。十分感谢!

其他 2009-11-06 1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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