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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09月3号十二时左右,事故发生在运溪乡钱山村。因钱山村兴修坡改梯,一个无人看管一岁零八个月的小孩跑到无警示牌 警示线的施工工地玩耍。由于一辆拉石料的南俊车辆;在向工地送料的途中,倒车时,由于观察不到右前轮的情况,导致小孩被右前挤轧致死。死者家属报了案,事故科认定为交通以外交通事故,事后由于死者家属要求赔偿三十万的高额巨款,双方为达成协议。最后交警大队认定主次责任,我方司机负主要责任。交警支队认定是交通以外交通事故,但检察院认为是肇事罪。对我方司机进行了逮捕。现已经关了两个多月了。我想请问一下有关律师对这件事故的看法?既然是交通以外交通事故但为什么是肇事罪呢?是否我方司机负主要责任?责任又是怎样划分的?谢谢!

刑事辩护 2009-11-07 06: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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