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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的房产公证给自己的儿子,儿媳是否有份?

争议解决 2013-07-15 11: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份。
  •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能够证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父母明确将房产公证给儿子,儿媳是没份的。
  • 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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