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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9年回老家生孩子期间丈夫和他父母共同出46万首付买了一套房子,我通过公证处写了委托书委托他购买,房产证上是丈夫和其父母的名字,后来他父母还清了所有贷款。11年他未经我同意将他的1/3赠予给其父母。我现在起诉转移无效,我的主要证据:1、公证书;2、购房合同签订的前后3天,他父亲从我们的夫妻共同存款的存折中取走了18万现金(有银行凭证,他父亲签的字)。但现在他们三个一起抵赖,说就是用了我们的名义贷款,没有用我们的钱,并对首付款出具了如下证据:从买房前8个月到买房期间的银行存取款清单,取款总额有46万,但是中间存在着大量反复存取的现象(同一天取了再存,反复计算),其实只有29万,对于我的证据,他们否认这笔钱跟买房有关并拒绝回答钱的去向,对他们的证据,他们一口咬定没有反复存取。我的质问:1、他们出具的证据从买房前半年就开始取钱,时间不合理,而且还反复存取2、如何证明他们取的钱就用于买房了?现在法院还是因为那18万无法证明用于买房而不能支持我的主张,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3-06-02 16:2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丈夫拥有此房产的三分之一的份额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你可查看此18万元的银行走帐记录,然后提出上诉。
  • 若一审判决对你不利,你可以上诉。但你还是要尽量争取在一审法院解决。
  • 建议委托律师帮助处理。
  • 你丈夫拥有此房产的三分之一的份额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你可查看此18万元的银行走帐记录,然后提出上诉。
  • 你好, 情况有点复杂! 但是有几个关键点要理清 1, 你何时领取的结婚证 2, 无论你们的出资形式如何,你丈夫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3, 关于18万和29万的认定
  • 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帮助处理。
  • 【法院还是因为那18万无法证明用于买房而不能支持我的主张】,但法院同样不能否认你们的出资事实,或证实完全由男方父母出资的事实,---即使证实,你们的三分之一也只能认定是债权。 你丈夫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其父母是知道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赠与是无效的。 因此如法院一审不支持,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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