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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劳务派遣,现在用工单位已经停了一个生产线了,还有一个生产线还要继续生产,用人单位给我们说是全部要关停的,给我们二种选择,一是要把我们还要分流带另外一个用工单位,二是要给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我们是1998年8月份进厂到现在,今年的合同是签到12月底的,用人单位要今年的7月1号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给了我们16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这样的经济补偿金合理吗?用工单位还没有完全的关闭,这样是否是单方面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我们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

其他 2013-06-03 15: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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