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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所私立学校的教师,合同期限从2005年8月至2009年8月.学校于7月份通知我下年不再和我续约(我上年代高三,6月高考完就没事了).学校提出给我四个月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而不是平均工资,所以我于2009年7月28日向仲裁院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由于学校没给我发放8月工资(我们学校常是推后一月发工资),又于9月15日追加了申请,另外还追加了周六加班费申请.我看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仲裁院应在立案后45日内做出裁决(我的申请8月5日就立案了).我想咨询的是我的申请的裁决时间是否应从9月15日起重新计算至45天

仲裁 2009-11-08 06: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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