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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职某公司,该公司与我签订一份名叫兼职劳动协议限期为3个月,协议中提到关于社保,受伤,外出意外等全部自理,说这是试用期。3个月后该公司继续与我签订一个为期9个月的兼职劳动协议,内容一样,没说我是否正式入职还是继续试用期。我觉得有不妥(试用期一过公司应该要帮我买社保)。请问该公司是否在走法律空隙,该公司行为我有什么地方可以申诉? 2 该公司已在职的老员工,每隔一段时间,公司就会换一间注册公司名称(该公司注册很多不同的公司名称法定人也不一样)帮旗下员工重新买社保,该公司目的何在?是否又走法律空隙?

其他 2009-11-08 1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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