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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大家好、我在一家纺织公司上班、我是1998年8月份进入了该公司做基层的普通员工、工作时我认真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的、、一直到2003年我结账离开公司、后来隔了2个月份我重新回到了原来的公司上班、、当时再次进入公司上班的时候我的身份证由于过期不能够正常上班、我经过当时公司的管理人员同意允许、我借用了别人的身份证进入原来的公司上班工作、直到我现在、、、我的真实身份证来了、、我没有去公司更改我的真实姓名、公司也从来没有通知过我本人去办理此事情、公司有明文规定、工作到40岁的基层干部可以领每年公司工资另外的一千元的补偿金、我做了6年的基层干部、我本人的身份证日期是到了、可是在公司上班是别人的身份证我的年龄就还没有到期、我现在要离职请问我能否合法的领取这个补偿金???谢谢大家

其他 2013-06-20 1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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