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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是市里最后一批拆迁后有安置地基的,拆迁方为望城县人民政府,执行方为星城镇人民政府,征收地用作房地产建设。2008年5月我户拆迁后,一直靠政府的过渡费租房住,2009年5月,安置地分配,我户没有,经过这几个月的争论,政府方面的答复是,不予安置。理由是:“我户已经安置过”。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在92年时,父母和未成年的我两兄妹,因地方重建,征收了房屋,当时就安置了,那时的安置条件十分苛刻,安置地是二份,约80平米。现在我于2005年结婚即分家列户,合法取得户口,组建另一家庭。因家庭原因,早年父母和妹妹缀学打工供我读书,结婚列户时,父母与妹妹单独居住当年的安置地,我夫妇分得勤诚达项目内祖上老宅一栋,上下两层,面积约400平米,现在政府征收拆迁了我的住宅,不安置我户地基,致使我户无处安家。 经过多次询问,镇政府答复说县领导开会决定了没有就没有,我问有什么法律依据或者分配方案,我户达不到要求不能分配的没有,他们答复也是,没有。

行政诉讼 2009-11-09 07: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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