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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甲向朋友乙借款15000元用于做生意,后因生意赔本,借款一直未能归还。2013年3月,乙再次向甲要款时,甲将自己一辆价值9000元的摩托车让乙骑走,并说明自己会尽快将欠款归还乙,还清欠款的同时乙再将摩托车还给甲。但2013年5月,乙告知甲摩托车丢了。甲与乙协商归还扣除摩托车款后余下的6000元,乙不同意,说摩托车被偷不关他的事,并向法院起诉,要甲还15000元。甲反诉要求乙赔偿摩托车款9000元。法院最后判决甲还款15000元,对甲的反诉只字未提。问题:法院的判决合理么?为什么?

其他 2013-06-10 17: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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